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刑事案件>
男子出狱后与两名女子发生关系后残忍杀掉
时间:2017-09-04 11:07 来源: 看看新闻网 点击:

近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福建籍男子故意杀死两名女性,并抛尸荒野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高某,1964年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现居住在合肥市蜀山区。1987年因为强奸罪在牢里待了10年,刑满释放后,又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2年10个月,直到2007年高某才出狱。出狱后的高某来到合肥蜀山区,在这期间,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卖香烟的女孩,两人聊的不错,在2015年的时候,高某因为一些琐事,一气之下就这名卖香烟女孩又给杀死了。就在检察机关审理该起杀人案时,却又意外地发现高某身上还有两起命案。


2007年,被告人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大田籍贯的卖淫女,数日后的一个上午,二人驾车行驶到福建三明市的厂道路旁,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后,因为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高某死死的掐住了卖淫女的脖子,直到该女子死亡,随后,高某驾车将女子的尸体装在蛇皮袋后,将蛇皮袋抛到山下。他还将女子的衣物、手机等物品分别丢弃。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高某在2013年的时候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姓顾的女子,两人之后多次在高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生性关系,在2014年的一个晚上,高某趁顾某睡着后,翻看了她的手机,发现顾某同时还和别的男人暧昧不清,所以心生不满,便随即拿起客厅茶几下的铁锤,击打顾某的头部,导致顾某当场死亡。


事后将被害人顾某的尸体装在行李箱内,利用回老家探亲之际,将该行李箱,丢弃在三明市三元去百叶坑公路边的山下。

公诉人认为,高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至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