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过失杀人后,他一逃就是17年。
在法庭上,当问及汪某为何选择在17年后投案自首时,汪某说:逃亡的日子真的生不如死。
汪某,男,现年59岁,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双溪村。
1999年12月10日下午,汪某与邻村的江某、同村的胡某等人一起,持猎枪和土铳在淳安县姜家镇双溪村一座后山上狩猎野猪。在此过程中,汪某误将身在芦苇丛中的江某认为是野猪,以土铳开枪射击,击中江某胸部。经淳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江某系胸部遭霰弹击中致心脏破裂死亡。
汪某在开枪射击、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报警,未主动施救,也未告知其他参与打猎的人施救,将土铳丢在山上,当即下山,逃往江西等地。
在负罪潜逃的17年里,汪某以住涵洞、捡垃圾为生,有钱尚能吃上一顿饱饭,没钱时就吃垃圾中的食物,偶尔在路上看到警车、听到警笛声,第一反应就是警察来抓自己了,于是没命地往山上跑,在山上靠吃野果为生。
今年2月1日,汪某拖着已10天未进食米粒的身躯从山上下山,在喝下一口一直随身携带的农药后,敲开了老表的大门,告诉老表自己是浙江的逃犯,17年前开枪打死了人,请求老表报警。
今年6月1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对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汪某说,17年了,他不知江家失去唯一的儿子后江某父母是怎么过的?不知自己的父母是否还健在?不知家中仅有的一间土墙房是否已倒塌?不知回去后法院会判自己多少年?还有太多太多的不知……而在看守所的这些日子,自己能吃上饱饭,能睡安稳觉,什么样的判决他都能接受,就算以命抵命,也是罪有应得。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汪某无持枪证,其违法持土铳开枪射击,在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后,未报警及施救,负罪潜逃达17年之久,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汪某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本报记者 方力 通讯员 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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