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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饭后抢埋单,被朋友打至昏迷入院
时间:2017-06-05 09:24 来源: 越秀法院 点击:

朋友之间抢着买单本是礼貌之举,有人却因此将朋友打进医院把自己送进牢房。2017年6月2日上午,越秀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争抢买单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欧某:抢买单是看不起人,为泄愤把认识不到4小时的朋友打至昏迷

据了解,2016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某和两位朋友去至某酒吧喝酒,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钟某,四人便一起喝酒、猜拳。玩了两小时后,欧某结账买单,四人共同离开并前往某宵夜店继续饮酒猜拳。凌晨5时30分许,欧某准备结账,钟某抢着买单。

 

“钟某用广州话说他大把钱,不怕他没钱”,欧某在公安机关供称道,“(钟某)说话语气很嚣张,看不起人”,于是殴打钟某。钟某跌倒在地爬起来后跑开,欧某继续追打,钟某再次跌倒。据欧某供述,此时其“为了发泄不满,对钟某头部打了十多拳,还用力踢他头部及身体”。随后,欧某和朋友打车离开现场,去至某水疗中心过夜。

被害人钟某:头部眼部多处骨折致轻伤一级,拒绝谅解并索赔约13万元

突遭横祸的钟某忿恨难平,向法院递交了三页纸长的受害者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钟某称自己是出于善意为大家的宵夜消费付款,没想到被欧某毒打。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倒地昏迷。然而欧某并不罢手,继续对其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拳打脚踢,至其头部大量出血。欧某见此且既不抢救也不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洋洋洒洒坐车离开现场。其直至凌晨5点才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欧某无悔改之意,家属也从未来医院看望。“我无法原谅欧某”,钟某称道。钟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欧某从重处罚,并判决欧某赔偿其损失约13万元。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欧某对被害人钟某持续进行了约五六分钟的殴打。当时钟某已经倒地,无力抵抗,欧某仍用力脚踢欧某头部十几数十下,同时也用手击打。经鉴定,被害人钟某头部多处骨折,右眼眶内侧壁及右眼眶底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越秀法院提起公诉。庭上,被告人欧某认罪,表示庭前已赔偿钟某4万元,现因家境困难,无法作出更多赔偿。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介绍,目前,越秀法院正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故意伤害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拟定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促成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认罪并在庭前已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但被害人认为赔偿太少,不愿意谅解被告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重惩处,故公诉机关未能向法院提出适用审理周期较短的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建议,也未能提出从宽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

 

法官说法

据越秀法院法官介绍,故意伤害犯罪是基层法院审理的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该院共审结该类犯罪案件80件,其中约十分之一的案件系因醉酒引发,发生在酒吧、KTV、宵夜大排档等夜间娱乐饮食场所。涉案人员大多为80后、90后年轻人,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或收入较低,彼此之间很多是刚认识不久或者才初次相识。使用工具进行伤害的居多,有的是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有的是顺手操使酒瓶、酒杯、椅子等。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要导致他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酒后自控能力下降,下手都较重,导致被害人所受伤势往往都不轻,相应地行为人应受的刑事处罚也更重。对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收入通常都不高,不具备赔偿能力,赔偿率较低,故被害人遭受的不仅是严重的身心创伤,还有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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