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刑事案件>
下班安检引争执 超市员工被同事推下楼梯摔死
时间:2017-06-02 11:19 来源: 北京晨报 点击:

在超市负责员工出入安检的金某,因下班安检与超市员工肖某发生争执,后在相互推搡中将对方推下楼梯导致其死亡。一审因以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后,金某提出上诉。金某的辩护人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金某定罪处罚。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因员工安检发生争执

  今年41岁的金某原是朝阳区一家超市防损部外保科科员,被害人肖某系该超市百货部日用百货课课员。

  2016年3月8日22时许,金某在超市员工通道二层,因安检问题与肖某发生争执。其间,金路将肖某从二层与三层之间的楼梯平台处推下致其死亡。经鉴定,肖某符合摔落时撞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金某协助将肖某送至医院抢救。3月10日,金某被查获归案。

  超市员工顾某的证言显示,当晚他下班从三层楼梯往下走,正好看到超市安检员金某与百货部员工肖某在员工通道的楼梯三层与二层平台处互相争吵,不知因为何事,并争抢员工卡。互相推搡中,肖某与金路面对面,肖某向后退至下行楼梯的边缘处位置时,金某又推了肖某一把,导致肖某滚下楼梯,摔在二层平台处。

  辩称被害人不服从管理

  据金某供述说,当天22时许,他在超市二层员工通道负责出入员工的安检工作,超市员工肖某下班从超市里出来准备上三楼。他让肖某接受安检,对方不理并往楼梯上走,于是便去追。在接近二层楼梯追上,让对方回来接受安检。

  肖某不听并抓住楼梯扶手跟金某僵持,金某就上去把对方的胸卡拽了下来。和肖某僵持中,金某的胸卡掉在地上,后被肖某捡起来。肖某想跟金某互换胸卡,金某不同意,肖某只好又回到员工通道。

  “他按规定拍了拍兜口,我把胸卡还给他了,他转身走的时候骂骂咧咧,骂我是看门狗,我一听就急了,也骂他。”金某说,肖某往楼梯上走,其在气头上就去追,想打对方发泄一下。

  追至二层到二层半之间,金某用双手抓对方上衣后面的下摆,肖某则用右手拽着其左胳膊,互相推搡中还在互骂着。“他把我骂急了,我用双手推他左胳膊,他重心不稳身体一歪,面朝着楼梯往下冲下去了,到二层处直接摔在地上,左侧着身体和头部着地了”。

  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在相当危险性的场所将被害人推下楼梯,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金某如实供述,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金某及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金某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此外应当认定为自首。金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建议对金某从轻、减轻处罚。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但到案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