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刑事案件>
非法讨账入侵他人住房 常德男子获刑5个月
时间:2017-05-19 10:37 来源: 中国网湖南讯 点击:

中国网湖南讯 日前,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林因非法讨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林与梁某金签订了三圣中学建筑工程的钢筋绑扎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每吨钢筋800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后,张某林提出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0元人民币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事后张某林找梁某金讨要工资未果。2016年1月2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来到被害人梁某金家讨要工资,当时仅梁某金的妻子伍某珍在家,被告人在叫门无人回应的情况下,便用携带的撬棍砸烂梁某金家的拉闸大门,闯进梁某金家,接着连续撬开两扇木门。恐慌之下,梁某金的妻子伍某珍从二楼卧室窗户跳下摔伤。不久梁某金回到家中,张某林又持手锯在楼下追打梁某金,因梁某金跑脱未果。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珍因外伤致L2椎体1/3压缩性骨折,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与他人因劳务纠纷产生争议后,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而是在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未经他人允许连续撬开被害人家三道门,虽不必然导致伍某珍跳楼,但其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恐惧而跳楼受伤,伍某珍的损害后果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给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曹双春 通讯员 谭 燕 朱辉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