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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因女友要分手 举报其曾贩卖亲生儿子
时间:2017-04-17 14:49 来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点击:

4月17日讯 年过六旬的李某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女友邓某并同居,然而今年2月份邓某却想要和自己分手。为了报复,李某将邓某贩卖亲生儿子的“秘密”举报给了警方。经过循线追踪,近日,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破获了这起拐卖儿童案。

  据了解,2015年5月,四川男子李某和42岁湖南籍女子邓某相识并同居。早在同居前,邓某已怀有身孕,但并非李某的骨肉。其间,李某为女方的生育垫付了不少钱。然而,邓某生出男婴后不久,考虑到经济负担,提议将孩子卖掉。李某心想,将孩子卖掉后,垫付的钱也能收回了。于是两人便着手为孩子寻找买家。

  恰巧,家中雇来照顾邓某坐月子的保姆邱某介绍泉州周边有一户人家欲收养婴儿。在保姆邱某的牵线下,邓某、李某于2015年9月以8万元的价格将刚出生的男婴卖至永春。保姆邱某从中获得1000元中介费。

  好景不长,今年2月份,邓某提出和李某分手。李某气愤之下,向石狮警方报案,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随即着手调查。民警根据线索在邱某龙岩长汀的老家将其抓获,并在其供述下赶赴永春找到被拐卖的男婴。

  经查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李某、邱某3人采取刑事拘留。

  近日,经检察院批准,邓某、邱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李某因在拐卖中积极提供帮助,同样涉嫌拐卖儿童罪,但因有自首立功情节,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特意提醒,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241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儿童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明确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该条款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而该案的收买时间为2015年9月,故并不适用该条款。

  此外,民警强调,虽该案中并不能追究收买方的刑事责任,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入刑已确定,今后一经发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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