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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权属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

  我们公司与外地某公司因合同中对方违约产生纠纷,合同规定我们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我们就在经营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了,而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他们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请问,本案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该如何处理?

  读者:本案是一件特殊地域管辖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案件一般都有两个以上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即具有共同管辖的性质。此类管辖的特殊性,一是源于诉讼性质本身,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因法律规定而引发的共同管辖案件。我国《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当事人(原告)的选择权,原告的选择最终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立案后法院不得随意移送所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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