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牵连管辖?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次
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指一个案件,法律规定有数个法院对之有管辖权。从法院的角度看,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牵连管辖,其实质在于法院本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因与法院对之有管辖权的案件有牵连关系,因而法院可以对两个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主要情形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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