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共同管辖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次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诿,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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