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次
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处理: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方面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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