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龙湾区房管局局长戴建华贪污受贿被判1
时间:2012-11-12 09: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原温州市龙湾区房管局局长戴建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近日在龙湾法院公开宣判。
戴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4219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戴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戴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戴建华已退清赃款、赃物,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戴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戴建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7000元,其中50000元退回给被害单位温州市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9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戴建华退出的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18000元、赃物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198)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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