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起网友的怂恿,清远市连山县的协警陶某盗用民警账号,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删改车辆违章数据,半年时间删改3000多条信息获利40多万元。近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年。
盗用民警账号有偿“销单”
案发前,陶某曾是连山交警大队永和中队的一名协警。2011年6月的一天,陶某在浏览某一汽车论坛时,认识了网名为“佛冈代缴”的刘某。在聊天过程中,刘某得知陶某在交警部门工作,同时,陶某也知道刘某是从事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缴业务。
“可不可以销单?”刘某在Q Q上问陶某,刚开始时,陶某回绝了。但在刘某告知作案方法后,刘某开始怂恿陶某进行“合作”。做过四年多协警的陶某此刻动心了。
达成“合作”后,陶某利用其值班的机会,使用单位的电脑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的“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盗用潮州、阳江等地民警的系统账号进行登录,并记下有交通违法罚款信息修改权限的系统账号。
之后,陶某多次登录该平台,通过手工对账录入罚款收据编号解锁交通违法记录,将刘某提供的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在该平台上修改为已办理(缴纳罚款)。待刘某确认交通违法罚款记录已删除后,便按交通违法罚款的60%或55%将钱汇入陶某的银行账户。
删一条记录可获100多元
按此计算,陶某每成功删改一条记录即可获得110-120元不等。同时,刘某亦从剩余交通违法罚款金额中获利,二人达成“双赢”。同年10月,陶某也通过Q Q与广州某车行的詹某利用同样方式获利。
经连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陶某共修改了刘某和詹某提供的3000多条交通违法罚款记录,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03847.5元,违法所得422308.5元。法院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詹某分别判处四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