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集资骗1440人近7千万元
时间:2010-03-15 09:0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原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琼一审被判死缓
本报讯 (记者史周)利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1440名群众投资款6949万余元,除3050万余元以利息名义返给各被骗群众外,其余3899万余元均被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的运营和其他投资。日前,法院对原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琼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判处邓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诈骗6949万余元
邓琼,男,49岁,长春市人,原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4月3日被刑拘,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邓琼成立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李明杰、汪志明、张家乐(另案处理)、李铮(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在没有资金和开发能力的情况下,对外宣传谎称公司实力强、效益好,并以该公司开发大豆项目为名,在辽宁沈阳、营口、大石桥、辽阳、瓦房店及河北石家庄等处,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1440名群众投资款6949万余元,除3050万余元以利息名义返给各被骗群众外,其余3899万余元均被邓琼等人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的运营和其他投资。
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张文凤在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帮助邓琼在沈阳、辽阳等地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165人投资款874万余元,其个人提成8万余元,赃款被全部挥霍。
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胡高敏在该公司驻河北石家庄办事处担任主任助理期间,采用聘任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帮助邓琼在石家庄市用高达24%~36%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206人投资款2203万余元,其个人提成2.6万元,所得全部赃款被挥霍。
2005年3月至10月,岳瑛瑛在该任公司驻河北石家庄办事处业务经理期间,帮助邓琼在石家庄用高达24%~36%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18人投资款230万余元,其个人提成1万元,赃款全部被收缴。
虚报注册资本两起
2002年3月间,邓琼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准备注册成立吉林吉辉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他找到刘继尧(另案处理),交给其1万元,由刘继尧伪造了吉林金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表明吉辉大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邓琼用该虚假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到工商管理机关骗取了企业营业执照。
2004年5月间,邓琼与王玉祥预谋将长春达通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增资到3125万,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二人出资15万元交给王志才(另案处理),由王志才伪造了吉林典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增资3025万元的验资报告,邓琼、王玉祥用该伪造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到工商管理机关骗取了企业营业执照。
邓琼一审判死缓
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以邓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明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汪志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刑罚不等。
本报讯 (记者史周)利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1440名群众投资款6949万余元,除3050万余元以利息名义返给各被骗群众外,其余3899万余元均被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的运营和其他投资。日前,法院对原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琼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判处邓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诈骗6949万余元
邓琼,男,49岁,长春市人,原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4月3日被刑拘,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邓琼成立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李明杰、汪志明、张家乐(另案处理)、李铮(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在没有资金和开发能力的情况下,对外宣传谎称公司实力强、效益好,并以该公司开发大豆项目为名,在辽宁沈阳、营口、大石桥、辽阳、瓦房店及河北石家庄等处,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1440名群众投资款6949万余元,除3050万余元以利息名义返给各被骗群众外,其余3899万余元均被邓琼等人用于个人消费、公司的运营和其他投资。
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张文凤在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帮助邓琼在沈阳、辽阳等地用高达28%~68%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165人投资款874万余元,其个人提成8万余元,赃款被全部挥霍。
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胡高敏在该公司驻河北石家庄办事处担任主任助理期间,采用聘任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帮助邓琼在石家庄市用高达24%~36%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206人投资款2203万余元,其个人提成2.6万元,所得全部赃款被挥霍。
2005年3月至10月,岳瑛瑛在该任公司驻河北石家庄办事处业务经理期间,帮助邓琼在石家庄用高达24%~36%的年利息为诱饵骗取群众18人投资款230万余元,其个人提成1万元,赃款全部被收缴。
虚报注册资本两起
2002年3月间,邓琼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准备注册成立吉林吉辉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他找到刘继尧(另案处理),交给其1万元,由刘继尧伪造了吉林金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表明吉辉大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邓琼用该虚假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到工商管理机关骗取了企业营业执照。
2004年5月间,邓琼与王玉祥预谋将长春达通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增资到3125万,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二人出资15万元交给王志才(另案处理),由王志才伪造了吉林典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金增资3025万元的验资报告,邓琼、王玉祥用该伪造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到工商管理机关骗取了企业营业执照。
邓琼一审判死缓
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以邓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明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汪志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刑罚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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