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公司的股东竟然在8年间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日前,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研究后,要求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但当报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犯罪嫌疑人却已在今年5月中旬潜逃。梅州警方目前已启动网上通缉。
“监守自盗”支取公司3000余万
石育清1964年8月出生于梅州市兴宁黄陂,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
金兴公司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金兴公司有三个股东,石育清以他经营的另一个公司名义入股,占10%股份。去年,公司其他股东清账时意外发现,金兴公司的3000多万元资金不翼而飞。
据梅州市警方侦查发现,失踪的3000多万元资金都被石育清一人打白条领走了,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余元资金用来挥霍买奔驰、别墅等,所有的白条格式均为“支条,今支到公司人民币XX元。支款人:石育清”。
检察院认定已涉嫌犯罪却未批捕
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后,认定石育清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梅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石育清已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是市人大代表,且未采取强制措施,认为对嫌疑人暂无逮捕必要,故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报请人大批准拘留后嫌犯已潜逃
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2009年5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可是,警方却发现石育清此时已经潜逃。目前石育清已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专家:
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梁文永研究员认为,宪法第74条、地方组织法第35条、代表法第30条等都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应当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而只是人大代表如确实构成犯罪,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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