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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老总贱卖土地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千万
时间:2009-03-12 10:34 来源: 点击:

  作为汉阳区企业改制小组成员,武汉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私自与武汉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以1100万元将公司经营场地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达千万元。昨日,柳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位于汉阳大道的武汉某运输公司进行改制,柳某被安排负责公司改制的具体工作。

  2003年7月,柳某擅自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经营场地予以转让,并向武汉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出具虚假证明,表示该协议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随后,柳某强行在土地中心挂牌拍卖,2003年12月,被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拍卖竞得,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据悉,按照此协议,武汉某运输公司应得土地转让款2177万余元,但柳某以会议纪要形式,将公司全部经营场地只以1100万元价值出让,而剩余的1000万元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清。

  此外,2003年8月到2004年4月,柳某违反公司专款专用规定,挪用公司改制专项资金近230万元,用于发放各种津贴、购置固定资产和偿还借款等,导致部分职工安置补偿无法落实到位,导致职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调查,柳某在负责洽谈土地转让工作中,分别在2003年4月和9月,收受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贿赂的现金3000元和10000元。

  案发后,柳某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柳某有期徒刑5年。

  判决后,柳某认为法院判刑过重提出上诉,在司法机关调查犯罪事实中,柳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其亲属退赃1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柳某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柳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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