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短信 吞没三年积蓄
2008年10月6日下午,刚把3年攒下的工资1.7万元存入银行,夏忠发就收到一条短信:麻烦你把钱打到建设银行××××××账户。想起前些天姐夫不断催自己还钱,粗心的夏忠发并没多想,便回到银行把1.7万元存入上述账户。
还清债务感觉一身轻松的夏忠发回到了工地,全然未发觉自己被骗。当晚,姐夫的又一个催款电话,让他差点晕倒。第二天他赶到蓝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
2009年3月6日,记者采访了蓝山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彭所长。据他介绍,城南派出所接警后当即作出立案侦查的准备,经查明,该账户是犯罪嫌疑人在建设银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路支行开设的,户名“唐丽”,身份证号为511323198403020865。
侦查人员按照该身份证编号查询,结果是“查无此人”,因此无法查获此案的犯罪嫌疑人。2008年10月10日,派出所民警赶到建设路支行,将夏忠发存入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的1.7万元现金予以冻结。但按法律程序,公安部门无权直接将这笔钱划转。只能等侦查结束、法院判决后,夏忠发才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司法沟通 财产有望追回
蓝山县法院刑事庭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规定,未抓到犯罪嫌疑人,这类未侦破案件就无法移送法院,法院就不可能作出判决。”
之后,记者又采访了该院民事庭的黄庭长,对夏忠发是否能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的问题,黄法官回答说没有具体的对象是无法起诉的,民事官司也无法进行。同时,记者还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部门了解到,由于手机短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隐蔽,群众报案后往往不能及时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案件不能及时侦结,受害人的钱款就难以追回。
“公安部门已查明我确实受骗了,资金也冻结了,事实确凿,为什么我就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夏忠发对此表示不解。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彭辅顺认为,此案如果从刑事的角度来处理,则是由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受害人就可以追回损失。如果抓不到犯罪嫌疑人,但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按照及时追回受害人损失的宗旨,公安机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法院返还受害人损失。如果从民事的角度,受害人可以以诈骗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实际登记的姓名,以侵害财产权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到期进行缺席判决。
3月8日,夏忠发告诉记者,蓝山县公安局局长已和蓝山县法院院长进行了沟通,正在商量解决此难题的方案,被骗财产有望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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