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口头借款协议掩盖受贿
昨日开庭时,胡汉成的情妇石某(因包庇胡被西城法院判处缓刑)在法庭旁听。案卷显示,胡汉成案发于国家审计署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审计。国家审计署发现有600万元从该行的贷款客户河南蓝天集团,汇入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公司,立即上报中纪委。
中纪委核实后发现,该款汇入天中兰德公司后,被分别转入胡汉成和蓝天集团副总经理李向军的账户内。2007年11月9日,西城区检察院根据此线索对胡汉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一中院认定,2002年至2004年,胡汉成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后更名为蓝天集团)向国开行申请贷款提供帮助,收受李向军(另案处理)400万元。2003年,胡伙同任和生,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贷款时,索贿150万元。李向军作证,他所在的公司向国开行贷款9.3亿,他告知胡汉成,项目办成给300万元好处费。
贷款办下后,胡汉成以天中兰德的名义与蓝天集团签订咨询协议,双方将协议时间倒签至2002年12月。蓝天集团以支付咨询费名义将600万元汇入天中兰德,胡汉成自己留下300万元,将剩余的300万元转给李向军。2004年,蓝天集团控股一公司申请贷款19亿元,李向军再次给了胡汉成100万元好处费。
2007年9月下旬,胡汉成得知国家审计署审计李向军所在的公司。一个月后,他将受贿款退给李向军。两人还统一口径,订口头借款协议掩盖受贿。李向军称这些钱是单位给他的奖金,而打到胡汉成账户里的则是胡汉成向他借的钱。
受审翻供未被认定自首
胡汉成被控制后交代了受贿经过,但开庭受审时,他否认了此前的口供,称自己没有受贿,检方指控的受贿款是一种带有酬谢性质的好处费。一中院认为,胡汉成的翻供明显有违常理,无法令人信服,判处其构成受贿罪。胡汉成的翻供导致其未被认定自首,但因赃款被追缴,一中院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