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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海底盗油案两主犯被执行死刑
时间:2008-12-26 18:07 来源: 点击:

  1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犯王玉江、刘林彬依法执行了死刑。这两个人盗取了价值3万多元的原油,却报废了两条输油管线,严重污染了海域,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东营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河北省黄骅市农民王玉江与山东省无棣县渔民刘林彬伙同他人预谋在中石化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同年6月,王玉江、刘林彬和其同伙制作了有接头、阀门的管线扣件“卡子”,携带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渔船,多次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三站海域,由刘林彬等人轮流潜水装卡、打孔,由于打孔的是输气管线,盗窃原油未得逞。同年7月,王玉江、刘林彬等人改定以输送原油管线为作案目标,装卡、打孔。同年8月至11月,刘林彬、王玉江分别伙同他人盗放原油5.2吨(价值17 758元)、4.8吨(价值17 601.6元)。

  2005年12月2日,输油管线打孔处发现原油泄漏。海洋采油厂遂将输气管线改为输油,输油管线改为输气。2006年3月12日,原输气管线打孔处也被发现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海洋采油厂为实施抢险,支出各种费用共计4 700余万元。共计8 500余万元的两条管线被破坏均处于报废状态;海洋采油厂关闭182口井,停输108小时30分,造成损失原油产量16 523.6吨,损失天然气产量137万立方米。上述原油泄漏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仅对东营海域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亿3 900余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形成了污染。

  王玉江、刘林彬等9名犯罪分子交叉结伙,为盗窃原油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造成管线泄露事故和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东营中院依法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时国勇、刘明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时丙德、杨振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韩先民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玉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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