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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原盐务局长挪用186万 案发后全部退还
时间:2008-12-15 16:59 来源: 点击: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86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还。昨日,记者获悉,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原局长、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经理戢某(正县级),因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十堰茅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合伙竞拍土地 挪用公款184万

  2000年9月至2007年10月,戢某任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经理。据检方指控,2005年10月,十堰某工贸公司负责人李某参与竞拍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一块土地及附属物,由于没有资金,同年12月,戢某以十堰健智物资贸易公司名义私自和李某合伙以371万元的拍卖价买下。

  2005年12月5日,戢某未经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管理层研究,擅自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账上的54万元转入拍卖行,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12月19日,戢某以同样方式从公司将30万元转入十堰市中院支付竞买土地款。当月,戢某擅自将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用于支付省盐业运销公司盐款的100万元承兑汇票从公司拿走,由李某负责经手将此承兑汇票贴现后,交十堰市中院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上述184万元,戢某于2006年4月通过十堰健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十堰市盐业分公司。

  挪用两万偿还个人债务

  2005年4月,省盐业公司干部董某向戢某个人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住房。戢某私自安排丹江口市盐业批发部,从账外资金中借给董某3万元。2006年10月17日,董某还给戢某2万元,戢某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07年10月9日,戢某被湖北省盐业管理局、湖北省盐业总公司免职,并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今年5月5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月24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84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戢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法院认为,董某借款时打了借条,还款时戢某打了收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戢某将公款2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戢某挪用公款数额为186万元,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款项已全部归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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