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履行判决 银行拒绝协助执行被罚30万
时间:2008-12-09 18:36 来源: 点击:次
法院重罚银行30万元
一企业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法院要求与该企业有业务来往的某银行协助执行,遭到银行拒绝,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依法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5日,30万元的罚款执行到位。据了解,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金融单位处以罚款,在我省尚属首例。
2006年6月,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对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诉河南新乡一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欠款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
2007年4月,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牡丹区法院依法向该企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年4月23日前还款,但该企业一直未履行判决。牡丹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知,该企业在某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有36万元的到期款项,遂向该银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法官两次到郑州要求该银行协助执行,但其拒不协助。
今年7月,牡丹区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作出了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的决定书,该银行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菏泽市中级法院维持了牡丹区法院的决定。12月5日,牡丹区法院法官再赴郑州,结束了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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