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新智网”非法传销案作出判决,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刑。至此,这个全国罕见的国外网络在华非法传销案浮出水面。
一家国外网站,牵出罕见网络传销案
2007年7月,江西省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发现一家在国外成立的学习网站--“新智网”(全称“新智培训网”)的经营模式属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7年8月,萍乡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查发现,传销组织通过新智网境外人员在境内进行非法传销,涉案面非常广,除江西外,在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天津、江苏、贵州、福建等地均有人员加入,会员达几十万。
通过拉网式询问,萍乡警方基本掌握了“新智网”的运行模式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指导下,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萍乡市专案干警北上南下,先后在内蒙古、黑龙江、上海等地,将王晶波、付丽君、谈鹤珠、海霞、高文成、彭洁、张文森等主要涉案人员抓获。期间,“新智网”在重庆和宁波的传销网络也被当地工商和公安部门摧毁。
根据江西省萍乡市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调查,“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但“新智网”在中国境内采取传销的经营方式推销该网站使用权,即使用者浏览使用该网站,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使用权成为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购买该网站使用权的资格;采取以老会员介绍新会员购买网站使用权,然后由新智国际公司根据事先制订的奖励制度给予会员直接推荐奖、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奖励的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
为鼓励会员介绍更多的人购买“新智网”使用权成为会员,新智国际公司还设立了积分激励计划,即根据会员获得的积分多少,分别给予赠送新智国际公司原始股、出国旅游、汽车等奖励。
法院认定,“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及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编织巨网四处蔓延 网络传销疯狂敛财
2002年,新智国际公司谈鹤鸣(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新智网”的推广工作,谈鹤鸣在北京以张婷夫妇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了财务部、技术部。一张网络传销巨网开始编织并向全国蔓延。
法院审理查明,张婷与谈鹤鸣的二姐谈鹤珠,在开拓非法传销市场中立下“汗马功劳”。2003年,谈鹤鸣安排张婷负责北京的“新智网”市场部,管理“新智网”信誉用户,收集“新智网”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将新智国际公司闫冰(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用英文名开设的银行帐号告知“新智网”用户,用于收取“新智网”用户的会员费。同年,谈鹤鸣邀其二姐谈鹤珠负责“新智网”在上海的财务部管理工作。仅从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张婷与谈鹤珠两人就参与经营额达3.53亿元。
在整个非法传销案中,处于上端的人员成为吞噬传销黑色收益的“大鳄”。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王晶波经谈鹤鸣推荐加入“新智网”,并成为谈鹤鸣的下线会员。此后,王晶波利用与付丽君建立的“卓越成功网站”对“新智网”进行宣传、介绍,积极发展“新智网”的下线会员。2003年至2007年9月,王晶波发展下线会员达8万余人,参与非法经营额为1亿元以上,非法获利434万元。通过同样的方式,2004年至2007年9月期间,付丽君发展下线会员8万多人,参与非法经营额在1亿元以上,非法获利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数十万人,经营额达人民币4.12亿多元。而警方调查的结果显示,“新智网”从全国非法吸纳的资金,除了部分用于奖励外,其余绝大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国外。
警惕:利用互联网非法传销跨国界
日前,王晶波、付丽君、张婷、谈鹤珠、海霞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王晶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付丽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万元;张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谈鹤珠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江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裘应强分析认为,“新智网”非法传销案说明,网络非法传销已颠覆了原来面对面的非法传销模式。互联网上无国界,导致非法传销活动出现跨越国界现象。这些从事非法传销的网站租用境外服务器,在网上操作交易,密码上网,资金流向也往往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因此网络非法传销隐蔽性更强,执法部门查处取证很难。这也导致了目前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非法活动越来越多。
江西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主任马智胜说,针对网络非法传销活动日益增多,且出现跨国界趋势,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网上经济活动的监控;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反应系统,逐步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揭露传销和网络传销等变相传销的危害性和欺骗性,提高群众的自觉抵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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