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杰)与情妇陈红保持关系7年后,房山区政协原副主席许志远雇用原司机刘晓明将其杀害。市一中院判处两人死刑,两人随后提出上诉(本报今年1月16日曾做报道)。前天,市高院认定两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并终审判决其死刑。
前天上午10点,在听完法官的判决后,许志远、刘晓明表情沉重,面露失望。在被带出法庭前,刘晓明看了一眼自己的辩护律师,说了一句“谢谢你”。
现年55岁的许志远,曾任房山区区委办公室主任,案发时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刘晓明则是他昔日的司机,案发时开有一个小工厂。
法院查实,自1999年2月起,许志远与同单位女干部陈红(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2006年1月27日,许志远以免除10万元债务为条件,指使其原来的司机刘晓明将陈红杀害并焚尸。此外,许志远还多次收受他人近60万元贿赂。
据悉,陈红失踪后,其丈夫在她的办公室找到一本日记,翻阅后马上交给了房山区纪委和北京市纪委。由于该日记完整地记录了陈红与许志远之间的情感纠葛,警方很快破获此案。
今年1月15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判处许志远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晓明死刑。二人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许志远既不承认自己受贿,也不承认自己雇凶杀人。他称,检方指控的近60万元,只是朋友之间过节时的礼尚往来,不算贿赂;他当时对刘晓明表示“教训她”,也只是一句气话,并没有指使杀人的故意。
第二被告刘晓明则不承认自己杀害陈红并焚尸灭迹的事。他称,陈红的尸体并未找到,而检方现场发现的尸体粉末是无法做DNA鉴定的,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他杀害了陈红。
市高院审理后认定,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许志远、刘晓明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两人的法庭辩解,并无实际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该院维持原判,判处许、刘二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