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债权纠纷官司,不知是由于原告律师的失误,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了其主张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一纸诉状把代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这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当被告的官司发生在深圳。
496万元的债权飞了
2002年3月16日,深圳汇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汇亿达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东南洋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偿还拖欠自己的350万元债务。龙岗法院主持第一次调解成功但因客观原因未得到履行。2003年12月8日,龙岗法院裁定中止调解书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的隋廷印律师作为原告汇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在法院的再次调解下,南洋公司和汇亿达公司又一次达成了协议,并签收了卷宗号为“(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的民事调解书: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南洋公司同意将向汇亿达公司分期偿还包括146万元利息在内的总共496万元的欠款。
汇亿达公司认为,只要南洋公司存在,他们对南洋公司的债权肯定跑不了,但他们左等右等,仍然未见其履行债务。于是汇亿达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了法院。在法院,他们得到了让他们既吃惊又郁闷的结果:他们公司对南洋公司的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而超过了法定的期间,已经无法主张了。
“眼见已经煮熟的鸭子飞了,你说这事窝不窝囊?”汇亿达公司的负责人说。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无论是民事调解书,还是民事判决书,在生效后原告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如果没有这道程序,等于当事人自动放弃债权。
“这中间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委托代理人的大意,要么是他的故意。”该负责人说。
于是,汇亿达公司以“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延误执行时效,致使已被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丧失”为由,把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隋廷印告上了法庭。
峰回路转 再起波澜
龙岗法院立案后,于2007年5月15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同年的7月13日,又将此案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今年3月12日,龙岗法院针对此案再次开庭,但没有判决。
今年8月,汇亿达公司接到龙岗法院送达的卷宗号为“(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2440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案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债务纠纷的这一事实认定涉及此前本院审理的(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债务纠纷案,该案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之裁判结论须以该案之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汇亿达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则认为:(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债务纠纷案,就是由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完成的,且早在4年前即2004年1月16日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签收并发生了法律效力。
汇亿达公司还拿出了他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该公司又出具了(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债务纠纷案的案卷材料,在该材料的第19页和第20页上分别是被告及原告代理人签收该调解书的送达回证。而且,在该调解书签收之后的2005年3月9日及同年的8月30日,该调解书的当事人及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三方就如何实现其调解内容达成协议和补充协议。
一个疑问 一种巧合
在收到“中止诉讼”裁定书不久,汇亿达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的邻居在墙角处捡到一份盖有龙岗法院印章的传票,该传票注明传唤事由是开庭,案号为(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
为了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记者来到了龙岗法院。在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记者了解到了案号为“(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传票发出去的原因。
法院的相关人员解释说,他们在研究过去案件卷宗时发现这件案件在内容方面存在着一些瑕疵。现在仍然发出去“(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案件的传票,是因为这起案件还没有审理完结,需要继续审理。
随后,记者拨通了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隋廷印律师的电话。隋廷印称,自己不方便说,还是去问他的工作单位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吧。
记者当即拨通了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主任蔡荣填的电话,蔡荣填称自己不方便说,一切要等时机成熟的时候再说。
汇亿达公司认为,所谓的对(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债务纠纷案继续审理,将使其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在这场官司中汇亿达公司赢了,由于南洋公司现在已经成空壳,汇亿达公司对南洋公司的债权根本无法履行;如果在这场官司中汇亿达公司输了,也就不存在什么债权了。
“可以清楚的是两种情况都会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在这场官司中解了套。”汇亿达公司现在的委托代理人如是说。
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及隋廷印对此说法并没有回应。
据记者了解,(2004)深龙法民再字第1号债务纠纷案定于2008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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