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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名法官辞职后受贿50万被判11年
时间:2008-03-22 10:14 来源: 点击:
曾经审判别人,如今成为被审对象。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在辞职三年后,因涉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去年8月3日被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拘,本月中旬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辞去法官职务后收受财物是否属受贿,曾引发关注。

  法官操控拍卖翻云覆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将杨某受贿的事实经过认定如下: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贷被南山区法院执行拍卖该公司一块地50%的使用权,杨某正是该案执行阶段主办法官。同年12月,杨某未经抽签指定深圳某拍卖行拍卖该地,并授意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压低估价。此后的拍地过程一波三折。原定于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卖,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被市中院中止。在另两次拍卖中,杨某极力为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卖中,杨某同意拍卖行采用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并拍出地块,后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而放弃;2002年4月的第三次拍卖前,该拍卖行股东陈某鼓动深圳某公司董事长郑某合作以该公司名义竞拍,再由陈某负责找关系以低价购进并卖出。为竞得该地,陈多次找法官杨某请求帮忙,并承诺重谢。后因陈某出价低,该地被另一公司竞得,南山区法院后来撤销拍卖,将地块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陈某再次找到杨帮忙,杨某将该地有关情况泄露给陈。2002年9月5日,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万元竞得该地。后因土地共有权人要求撤销拍卖,陈找杨帮忙,杨为此四处奔走。

  2004年2月,杨某从法院辞职,陈某同年7月送给杨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给其某典当行35%的股份。此后,黄某注资到该典当行,成为大股东,并拒绝给杨某股份。陈某为补偿杨某,从自己在典当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为干股送给他。

  去年4月17日,陈、杨二人因涉嫌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因评估受贿价值先将两人释放。为逃避制裁,杨于去年4月和7月分别退出陈送的股份。去年7月24日,陈让杨去办理变更股份手续时,杨要陈先给50万元好处费,陈当场答应,并安排公司账户开出50万元转账支票给杨。经评估,杨某收受的股份价值总计296万余元。

  涉案公司受损近亿

  在拿到判决书后,所涉地块深圳某公司员工联系本报,痛陈该土地如何被法官翻云覆雨达数年之久,导致该公司损失近亿的利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该地块使用权拍卖过程中,也经历多次反复。该员工介绍说,这块土地被不合理地执行后,公司也通过多种渠道申诉,拍卖中出现的反复,也是因为公司申诉产生了效果,但每次都有希望之后,又因杨某等的操控,最后仍被强行拍卖。其分析,这块土地使用权目前的市值已逾亿,就算前一两年,价值也在七八千万之上,因为被杨某的操控,公司损失近亿。其称“很高兴看到法官的腐败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收受股份未被纳入受贿数额

  在杨某的案件中,有两个焦点:一是杨某收受贿赂发生在其辞去法官职务之后,是否仍属受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陈某托请杨某帮忙后,许诺事后要给“好处”,杨某承诺帮忙,法院认为,为他们牟利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们牟取利益的要件,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杨某收受股份,法院经查明认为,杨某受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兑现“好处费”给予杨某股份,后杨某退出股份,陈又送给杨50万元。法院认为,陈某以50万元替代了股份,因而不应重复计算,最后认定杨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并以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来源:南方都市报)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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