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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双港信用社原主任挪用资金311万被判刑
时间:2008-03-14 16:14 来源: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1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11.2万元的原江西省弋阳县双港信用社主任徐某被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徐某自1995年11月17日至2005年5月25日期间,利用在弋阳县双港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之便,先后使用李某、徐某等十三人名字,通过自填、自审、自批的手段从双港信用社贷出291.2万元,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至2006年3月30日徐某已归还150万元。

    2003年1月2日,谢某从弋阳县双港信用社贷款20万元,此笔贷款到期后,2004年2月30日徐某到谢某家办理了收回贷款手续,然而徐某收回贷款后未将贷款入双港信用社的账,只是在用款人一栏签名,证明实际用款人是徐某,并一直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27日、200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先后追缴赃款40万元。2007年8月21日徐某归还了121.2万元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金融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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