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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储蓄所员工共谋挪用291万获判10年
时间:2008-02-20 10:39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陈群安 董志新)安陆男子胡某与该市一储蓄所的记账员共谋,先后挪用资金共计291万余元。日前,安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5年期间,胡某与担任安陆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记账员的隗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隗某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储户存款共计6697670元,已兑付储户存款3781310元,未兑付储户存款2916360元。

  1992年2月28日至2005年5月17日期间,胡某与隗某再次共谋,利用隗某职务之便,先后以信用社作废定期存单和通过胡某私自在外印制的假存单,采取加盖本储蓄所业务公章及私刻出纳私章的手段,组织储户存款297笔共计6353770元不入储蓄所账。事后,已兑付储户存款185笔共计3548310元,未兑付储户存款112笔共计2805460元。其中,隗某私自借给胡某2096300元从事营利活动并给储户支付利息并贴水596679.31元,剩余未兑付的存款由隗某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2005年1月至4月期间,隗某为支付其借给胡某的到期存款,利用工作之便,欺骗同班工作人员,采取自制取款凭条,直接在电脑上削减储户存款金额的手段,套取5储户的存款共计343900元。事后,储户追回现金共233000元,余款110900元胡某无力偿还。随后,两人东窗事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与他人共谋,利用隗某职务之便,挪用安陆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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