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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改制管理松弛 财会人员贪污
时间:2007-03-09 08:52 来源: 点击:

    2月1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新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被告人陈雪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分别是婺源县鄣公山垦殖场会计和出纳。被告人汪新焰见单位正在改制,管理松弛出现漏洞,即提议趁机弄些钱,被告人陈雪兰同意并积极配合。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间,汪新焰和陈雪兰两被告人采取收入不入账和涂改账目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43527元,两人平分。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汪新焰还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26757元和因建房、为子女治病挪用公款200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新焰、陈雪兰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趁企业改制、管理松懈之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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