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酒类广告播出——广电总局
时间:2010-05-21 10:58 来源: 点击:次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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