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广告法律>特殊广告限制>
警惕房地产广告陷阱 法律也治不了?
时间:2010-05-21 10:58 来源: 点击:

  “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营销理念,现在已被“好酒也怕巷子深”代替,几乎任何产品没有广告也寸步难行。虽然有“广告法”但广而告之出来的“好酒”未必好,也成了令人头痛的一个大问题。房地产广告即为其中之一。

  法律带了“人情味”

  法律的条条框框本是铁面无私的,人们多这么认为。

  但这要看谁用法律,在房地产商那里,法律似乎欠了他们的“人情”,倒向了他们。如,某房地产广告将位于市郊的房“搬”到市区;将拟通的公交线路落到“实”处;将绿化带“扩”成花园……,并承诺与购房者依法签订合同并公证。买房者看了,并且信了,也就就此与开发商签了期房合同,等到楼开始建了,购房人却发现图纸上的和工地上的不是一回事。开发商的解释是:根据《合同法》18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显然,广告只是一种订立合同前的邀请,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广告 的内容不具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法律站在我们这一边。当然,法律并没把“人情”全给房地产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条例》等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可见,售楼广告不是“吹牛不交税”的事情,不负一点责任是不可能的。但房地产商的解释也不无道理。因为法律有了这点儿“人情味”,当购房者一个孤立的个人与房产商这个“神通广大”的组织打官司时,“鹿死谁手”不太好说。

  浓装艳抹“总怡人”

  房地产广告打扮的是极其精美的,俊俏的脸上“粉”有多厚非专业“美容”人士可能测不出来。一是房价。现在房价有起价、均价、最高限价之分。起价说白了就是最差的房子价格,地产广告往往打出起价价格,给人一种价格低的印象诱惑消费者。如某小区标价“每平米2300元起”但你实地一问,回答一定是这个档次的卖完了,现在是每平米4600元。而“最高价”则易使人想到还有个最低价,但最低与最高除去楼层朝向原因外几乎相差无几。二是绿化。现在有种说法叫做“物不在精,有绿则美”,绿色食品、绿色冰箱、绿色手机,什么东西都往绿色上靠。房地产广告也是非“绿”不语,“都市里的村庄”、“花园小区”、“绿色住房”扑面而来。这里的小区是“18万平方米低密度多层花园式住宅”,那里的楼盘是“39%超高绿化生态社区”。究竟什么叫绿色健康家园?难道就是开发商种点树,植点草吗?实际它的内涵深得很,有节能、节水、废物再利用等高科技含量。更实际的是,种点草植点树也往往是对未来的承诺,现实中的却是不毛之地。三是所有你关心的都像海绵里的水,位置、教育、购物、医疗、物业、水、电、暖……你就使劲挤吧。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