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违法被没收广告费
时间:2010-05-21 11:26 来源: 点击:次
杂志广告说某山庄是“极品别墅”因违反广告用语规定被没收28.8万广告款———
因为在杂志的房产广告里使用了“极品”这个词,《空中生活》杂志的主办单位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被朝阳工商分局没收28.8万元广告费,并要交纳同等数额的罚款。
由于对处罚不服,该公司将朝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的答复》中的规定,‘极品’这个词属于‘绝对化用语’,因此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在法庭上,朝阳工商分局年轻的代理人解释了作出处罚的理由。
为了保证叙述的准确性,这位小伙子特意带来了一本载有国内所有广告法律法规的北京市广告管理培训教材,在教材中,“关键部分”的书页都被特意折了个角。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驳说:“在广告法第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极品’这个词是被禁止使用的。该条中最后一种禁止使用情形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显然不在此规定内。”
该律师称,就该房产广告中使用的“极品”一词的含义,该公司曾专门咨询过前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委语言应用司的专家。这些专家均认为,在广告中,“极品”一词的含义是指“品质上等的一类”,不带有排他性。因此,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在审理中。
案情回放
去年4月至8月,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主办的《空中生活》杂志上发布房产广告,将某山庄描述成“极品别墅、典藏建筑”。
朝阳工商分局认为,“极品”两字是广告中禁止使用的语言,没收了该公司28.8万元广告费用,并责令其交纳同等数额的罚款。
- 上一篇:未支付的广告费仍可没收
- 下一篇:京城某报广告违法被处以没收广告费用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 · 误导消费者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
- · 广告侵权广告主和发布者均有责任
- · 广告主缺社会责任感
- · 广告主风险责任控制
- · 广告主第三方责任
- · 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 · 明星的责任就是广告主的责任
- · 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
- · 论广告主的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