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时代广告》第二版《一案一析》栏目刊登了袁夕康同志撰写的《面对广告费用未支付的案件》一文。该文认为在虚假广告案件中,尚未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广告费用不能没收。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所在工商局最近刚刚办结一起同类案件,对广告发布者既没收广告费用,又处以罚款。若广告费用不能没收,那么今后当事人就会钻这个空子,谎称广告费用尚未支付或收取,与执法机关周旋。
案情介绍:
今年2月28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杂志社涉嫌在其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关于邮购电脑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杂志社连续发布过由广告代理商郑某提供的“××电脑与你共享”整版彩色广告,双方约定广告费用为6000元(至本案终结,杂志社未收到此笔费用)。
后来,杂志社陆续接到读者投诉,称按照广告要求将款汇到指定账号后,却没有收到所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鉴于杂志社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追回读者损失,最终工商部门对杂志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即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案情分析:
杂志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8月7日向福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辩称“我社至今未收到6000元广告款,因此没收6000元没有依据”。对此,工商部门在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反驳如下:一、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第四条“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说明仍然要没收广告费用。二、杂志社未收到广告费一事系其与郑某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行政处罚案可区分考虑。杂志社可另行向其索要广告费用,索要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三、杂志社与郑某签订的广告总代理合同中亦明确规定:“如果因为广告违规造成甲方(杂志社)被行政处罚,由乙方(郑某)负主要赔偿责任。”综上,该案广告费用应予以没收。
后来,杂志社也请教了律师,自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于8月26日向市工商局递交了申请书,称“我社经学习、研究后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接受晋安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8月29日,市工商局根据其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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