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广告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广告主的行为逐渐偏离伦理道德的轨道,导致问题广告的增多。因此,建设广告伦理,广告主义不容辞。
广告主是维护广告伦理的重要因素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广告活动起始于广告主,广告主的广告需求,促使广告活动的产生,维持广告活动的发展。广告主的意识和责任感决定了广告活动在初始时期的定位,具有高尚社会良知的广告定位,能确保以后广告制作环节的伦理价值标准。如果广告主将广告目标定位在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可想而知,这样的广告必将偏离伦理道德的规范。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付费者。广告主有为广告活动付费的责任,同时,也使其拥有广告活动中绝对的权利,广告公司需要与广告主进行全面沟通,合作完成广告目标。广告承载的信息由广告主提供,在此基础上,专业广告公司才能生产具体的广告作品,并且经过广告主的审核批准才能最终定型;媒体计划要根据广告主的营销战略、宣传资金等因素制定。可以说,整个广告活动都是围绕广告主的需求开展的。
广告主是广告效果的评定者。首先,广告效果的评定标准由广告主制定。广告主对广告最终的效果会有一定的评定标准,其中,是否同时包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者的比例关系如何,是建设企业长期的品牌美誉度,还是只顾眼前利益,甚至以次充好、夸大效果以欺骗消费者?标准的制定是为广告的实施指明方向。其次,广告效果中含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广告主要面对效果的后期补救。在广告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对该环节未来的效果进行估测。由于广告预计效果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当不良社会效果产生时,广告主是置之不理,还是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及时更正,避免问题广告蔓延?对广告主的社会责任感是一种考验。
广告主是广告伦理的受益人
广告伦理一直以来都被看作是企业道德良知的体现,和经济效益似乎是背道而驰的两个方向。而谈到广告伦理的受益方,似乎只有消费者和社会其他组织成员。这种把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立起来的思想,使广告主把本应自觉遵守的广告伦理看成是“痛苦的枷锁”,是为了他人利益的自我牺牲,进而有意或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维护广告伦理是否必然损失企业利益?广告主的广告伦理意识只是个体道德良知的体现吗?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原理,消费者产生消费活动除保证基本生存,还要满足社会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除了质量、价格的标准,还取决于主观上的需要,比如对某品牌的偏好。因此,广告目标也从以往的宣传介绍产品、影响购买决定,向建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特定位置、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方向转变,即广告含义由“说服”变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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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导消费者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
- · 广告侵权广告主和发布者均有责任
- · 广告主缺社会责任感
- · 广告主风险责任控制
- · 广告主第三方责任
- · 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 · 明星的责任就是广告主的责任
- · 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
- · 论广告主的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