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岁末,外资巨头广告惹发争议的事例频见报端,如肯德基的鸡肉卷广告、丰田的“狮子招手”和“领跑东风”两则广告等。目前耐克的“火柴人”广告侵权纠纷的当事双方仍各说各有理。专家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外资品牌在中国的本土化策略仍处于探索阶段。
本报讯(记者赵夙岚) 12月2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则短消息,指“闪客”小小状告全球著名的运动品牌耐克的广告对其“火柴人”卡通形象构成侵权。昨日,耐克上海公司有关人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坚决否认“侵权”一说,表示“此则广告只是耐克在欧洲地区已播放广告的翻版,不存在侵权”。
缘起:闪客小小状告耐克
近日,在耐克公司于内地投放的广告中,一个“火柴人”的卡通形象给耐克公司惹来了一场纠纷。原名朱志强的Flash动画制作者“小小”一纸诉状将耐克公司告上了法庭。小小认为,他从1989年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并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些Flash作品,耐克公司广告中的“火柴人”侵犯了其著作权。
小小表示,他的作品几乎全部以“火柴人”为主角,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许多网友看到“火柴人”就会联想到他。《小小系列》Flash动画作品也曾多次获奖。因此他对“火柴人”拥有著作权。耐克公司的“火柴人”广告播放后,多个公司中断了与他的Flash动画制作合约,他希望耐克公司向他道歉并进行赔偿。
耐克:保留反诉的权利
昨日,记者经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耐克上海公司可对此事表态的有关负责人。该位负责人表示,耐克不可能涉及侵权,“因为这则广告在欧洲早就有了;而且耐克广告在中国地区播出,事前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位负责人进而指出,耐克广告片中的小人与小小的“火柴人”的两个形象没有雷同之处,“我们要体现的是足球和篮球的创意,比较前卫。这与朱先生的‘火柴人’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朱先生提起诉讼一事,我们表示遗憾。”
耐克还表示,原告方的一些措辞有不当之处,如原告方曾有人说耐克应对不积极。事实上,耐克从事件一开始就积极应对,于12月16日就第二次发了传真给对方,“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对方的任何答复。如果原告方在此事上有任何‘不善’的想法,或是有人借机炒作,我们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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