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广告侵权案召开关于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研讨会。
该案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一汽销售公司)、北京纵横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纵横时代广告公司)、北京某报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享有《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的著作权。2003年1月3日,一汽销售公司(甲方)与纵横时代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地区的媒体上发布明仕汽车商务版的平面媒体广告。纵横时代广告公司依据该委托在2003年1月6日出版的某报上代理发布了“明仕商务成功真朋友”汽车广告,该广告上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CF2-047的图片。此后,一汽销售公司又委托案外其他广告公司在某报上发布了三次广告,其中一次的广告与上述广告相同,另两次广告则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的另一幅图片。
嘉华苑公司起诉要求一汽销售公司、纵横时代广告公司、该报社停止侵犯上述两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另外,嘉华苑公司曾就一汽销售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在另外三家报纸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分别提起诉讼,各院已经先后作出了判决。其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议题一: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应尽到怎样的审查责任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商家广告意识的不断提高,涉及广告侵权的诉讼案件在数量上和难度上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我国,对于不同类型的广告发布者,比如报刊、电视台与一般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审查责任是否有所区别,报纸杂志社对侵权广告与出版者要承担等同的审查责任吗?如果报刊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否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出版者的相关规定?
李明德:广告本身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委托制作者去制作广告,就是委托创作,具体实施者就是广告经营者,应当由合同去约定。本案中使用了他人照片,这个责任谁来负?我认为必须先看合同的约定,著作权归谁所有,谁来负责,承担之后又存在责任分配问题。委托某人制作广告,合同约定如有侵权由制作者承担,如果作为摄影作品的权利人,我们的作品被出版了,我可以认为是广告主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第二组关系是,广告发布者该负的义务就是一个适当注意的义务,只要表面上看起来要件符合就可以,我个人觉得他们所负的义务是适当,如果发生侵权的时候,他所负的责任应当是第三人责任,应该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才可以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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