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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广告侵权
时间:2010-05-21 11:15 来源: 点击:

  手机短信是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一项电信增值服务,其打破了传统信息交流方式的地域,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的限制,以其经济性,便利,快捷及个性化的服务正广受青睐。据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表明:几年来我国手机短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国内短信业务2000年为10亿条,2001年为190亿条,2002年为900亿条,2003年为1600亿条,而2004年更是达到了2200亿条,为中国电信创造了近2200亿元的利润。

  事实证明,手机短信成为一种时尚的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然而它也带给人们不容忽视的负面,且呈防不胜防的趋势。例如:各类虚假诈骗性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淫秽色情短信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垃圾短信扰乱人们生活,手机病毒带来手机的损坏等等,随着短信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类社会问题如不及时得到解决,势必危害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安全与稳定。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从法律上寻求规制,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短信息广告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手机短信息广告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法学界中并无明确提法,但依据短信息广告的实际操作性和特征,笔者认为短信息广告是指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以手机短信为广告媒介,委托短信息代理商(运营商),以对方手机为接受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以促成购买的传播活动。由于短信侵权是全新面孔,主要是指广告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发送有骚扰性质的手机短信的方式,侵犯短信接受方的人身及其财产权益,给接受方造成精神和人格上的损害。相比较传统的广告而言,短信广告的特点主要有:

  1.短信息大众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短信服务商从单纯的人际传播变成大众传播者,即面向大众的信息发送者。同时,服务商除保证人际传播中个人特定信息传送外,还要对面向所有客户传播的公众信息进行搜集,选择,整理,加工,控制信息的流量和流向,实际上做着新闻信息的编辑和制作工作。这种特性使得在手机短信中有两种信息存在,即短信广告和私人信息,这种特点使用户事先无法做出选择。

  2.短信息的不需要用户的许可,可直接传播。短信息中私人信息和商业广告的混合,均是以相同的形式出现,这决定了手机用户在接收短信的同时也可能接受到短信商业广告。否则,只能选择关闭短信息功能。因此,用户开通了短信功能,接意味着他可能会接受到骚扰短信。

  可见,由于短信息先天的特点,使用户在选择了用了短信息功能之后,商业短信息广告便可以未经用户同意,到达手机用户,而大量的私人通信以外的信息,不仅会对用户的生活,工作带来烦扰和破坏,侵犯用户的安宁权;手机病毒也可能趁虚而入,对其财产(手机)造成侵害,例如2003年春节期间发生了短信病毒突袭手机的事件,这种病毒名为“移动黑客”;同时,在短信广告传播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包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内容。此外,在传播的图片和铃声均具有知识产权,任意传播将对原作者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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