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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广告涉嫌“超范围经营”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

  《银行对账单成“摇钱树”》的报道引起广泛的关注,许多持有信用卡的读者致电本报,对一些银行泄漏信用卡用户隐私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并认为管理部门应当尽快调查这些银行“灰色收入”、擅自经营广告等问题。昨天,记者再次采访南京市工商局、地税局有关人士。

  工商局:银行涉嫌超范围经营

  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认为,银行经营广告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超范围经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都属于兼营广告行为”。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很明显,没有一家银行的营业执照上会有“兼营广告”四个字。

  地税局:5.55%广告收入应纳税

  虽然有些银行通过“实物抵扣”、“委托广告公司经营”等隐蔽方式将广告收入“洗白”,有关人士认为银行仍应为此纳税。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员称,“经营广告应纳税款”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广告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按照××银行的“对账单广告报价表”来计算,一家大银行如果经营“对账单广告”,每个月则有上千万的“灰色收入”。“营业税”占广告收入的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11%”,即广告收入的0.55%。三项税费共计广告收入的5.55%,也就是说,这家银行每个月偷漏税55.5万元!

  律师:“委托”不能掩盖违法

  记者查阅了《广告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第4条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第7条规定: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等。

  曾有银行对江苏省工商局辩称“委托广告公司经营”,而广告公司肯定有《广告经营许可证》。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的栾云根律师分析说,银行不管委托了什么公司,最后还是在银行自己的对账单上发布了广告,仍属“兼营广告”行为。另外,“委托人”自己应当对行为后果负责,而不是由“代理人”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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