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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或纳入广告规范范围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

  昨日,云南省工商局公布了《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会听证结果,拟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纳入《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所调整范围,同时将一些虽不属于广告活动主体,但在广告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和个人,如明星等公众人物,纳入条例中“其他广告参与者”的规范范围。

  听证会上有代表认为,此次起草的《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对规范广告参与者范围、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更加有特点、更加细致广泛。在我省制定的条例中应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列入调整范围。同时,一些组织和个人(如明星等公众人物),虽不属于广告活动主体,但其在广告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将其纳入“其他广告参与者”规范范围。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责任人应规定负有连带责任;公交、移动等新兴媒体应纳入广告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并建议突出云南特色,杜绝歧视少数民族广告,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告。

  据了解,针对上位法没有广告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和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代表们认为条例中应明确发布广告各方的责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应具有可操作性。省工商局在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广告处、法制处等有关处室,对听证意见进行了梳理,将结合云南省广告管理实际,在今后起草《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时研究采纳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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