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
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二)对广告进行审查是政府赋予广告经营者的一种法律义务。不论是广告公司还
是广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广告审查
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
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四)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
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表现,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
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论。”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各类广告时,必须查验广告客户提交的以下证
明:
(1)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3)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
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明;
(6)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对于一些特殊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广告时,还应当分别查验广告
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1)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的商品广告,应分别查验省、
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广告,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3)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查验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证合
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4)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证书,
并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颁奖级别、颁奖部门、颁奖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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