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辽宁
吉林
福建
安徽
江西
甘肃
云南
广西
陕西
山西
海南
贵州
西藏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黑龙江
内蒙古
海外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法学动态
经济犯罪
更多常识
要闻
警务常识
刑事案件
刑侦案例
视频资讯
庭审案例
黄赌毒.黑社会
其他案件
寻人启事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
>
广告法律
>
广告范围
>
广告范围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
广告
主的经营范围。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网易微博
更多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悬赏广告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
“公众人物”或纳入广告规范范围
热点新闻
·
广告经营登记范围和条件
·
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
Google再扩广告业务范围
·
账单广告涉嫌“超范围经营”
·
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
·
美国扩大网络广告调查范围
·
广告经营范围资质标准规范化
·
手机广告的使用范围
·
“公众人物”或纳入广告规范范围
·
广告传播范围标准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