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在172支路灯杆上发布户外广告“泡汤”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却反遭被告广州××××策划有限公司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2005年7月8日,在中山市个私协维权委员会法律顾问处律师支持下,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宣告结束,企业40余万元损失受到法律保护。
三方签广告合同
2003年4月25日,广州××××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与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签订《中山城区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协议》,该协议约定:经市政府批准,策划公司竞买城区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经营权;广告设置地点及数量:博爱一路至七路,共453支。其中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策划公司)必须按有关广告设置规定发布广告,不得转让他方经营,如有违反视作违约处理,但乙方在寻找客户时,乙方可委托广告代理商发布。”
2003年7月28日,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广州×××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乙方(广告公司)必须向甲方(集团公司)提交中山市博爱七路172支路灯杆的广告发布权的合法使用证明;甲方现委托乙方在上述172支路灯杆上发布广告,委托范围包括广告设计、电脑喷画、灯箱制作和安装、维护、养护;广告内容: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合同期限:由2003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合同标的费用: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标的费用不含税计人民币110万元;付款方式: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广告设计样稿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万元,……。
该《合同书》明确约定:“乙方逾期竣工,导致广告发布时间延误,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的万分之一收取乙方违约定金,但逾期不得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外,须按本合同标的额的10%赔偿给甲方。”
连发律师函维权
2003年8月1日,策划有限公司向集团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全权委托广告公司处理为集团公司在中山市博爱七路172支路灯箱发布广告业务的事实。2003年8月18日,广告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全权委托广告公司向集团公司收取该户外广告灯箱的3年广告费。2003年8月29日,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10万元人民币给策划公司。2004年4月2日,集团公司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10万元人民币给策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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