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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追债方讨要非法债务 并已涉侮辱罪
时间:2017-03-27 09:03 来源: 澎湃 点击:

  山东“刺杀辱母者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3月26日上午,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分别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山东高院也表示,已受理该案,进行案卷审查。
  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多人前来追债,苏银霞被侮辱。后来,血案发生。
  对于该事件中的追债行为,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远高于法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据《南方周末》报道,事发前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苏银霞称此前陆续还款数额为152万元。判决书中未对已还款数额进行认定。
  梁宏刚认为,即便按照36%的最高利率计算,上述两个还款金额都已经是还清本息。之后发生的追债行为是违法的,不但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无道,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
  追债金额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来到该公司,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
  《南方周末》报道,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11名催债人对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后,于欢拿出水果刀刺向4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南方周末》报道中称,事发前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而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苏银霞称此前陆续还款数额为152万。判决书中未对已还款数额进行认定。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利率为24%,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予禁止;但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梁宏刚说,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月息10%,相当于年利率120%,远远超过法定的最高利率,显然不合法的。
  梁宏刚认为,于欢母亲于2014年7月份借款100万,截止到讨债之日,还款的数额无论是187万加房产,还是152万,按照36%的最高利率计算,也实际已经还清本息了。这时的追债行为是违法的,其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于欢母亲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利息,在法律上是可以支持的。
  追债行为或涉非法拘禁等多罪
  杜志浩等人的催债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梁宏刚认为,这些追债行为不仅追债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无道,并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讨债时将他人控制到室内,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拘禁他人的时间长度(24时小时)、拘禁的次数(三次以上)、拘禁的情节(是否殴打、扣押、侮辱、捆绑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规定,对于索要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在该案件中,讨债人索要债务为非法债务,并且实施了殴打、反人类伦理的侮辱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简单以时间长短论,该情节恶劣,形势危急,符合非法拘禁立案标准。”梁宏刚说。
  讨债过程使用暴力行为是否违法?梁宏刚说,目前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对于合法债务,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在个人或委托他人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用言语、行为侮辱他人,轻则构成治安处罚,重则构成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达到立案标准,也会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存在故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达到立案标准,也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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