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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讨教育费两次状告亲生父亲
时间:2007-12-31 08:40 来源: 点击:

本报讯(记者 化冰)小梁今年18岁了,她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每个月父亲老梁给付小梁一定的抚育费和教育费。可后来小梁考上北京的一家大学后,支付学费让她很吃力,就同父亲讨要,遭到拒绝后,小梁两次将父亲告上法院。最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老梁于本判决生效以后,10日内给付其女儿小梁14400元教育费。

4年前为抚育费生母告生父

据了解,小梁住在沙河口区,她母亲是工厂的下岗工人,父亲在大连一家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小梁的父母协议离婚,小梁随母亲一起生活,老梁每月负担抚育费100元。小梁母亲觉得不够,就将此事起诉到法院,2003年10月,经过法院判决,老梁每月负担的抚育费增至380元,自2003年9月起,一直到小梁独立生活为止。除此之外,根据小梁母亲的要求,当场一次性支付抚育费和教育费共3100元。

为教育费女儿告父亲

2004年9月,小梁考入了北京某大学。去北京上大学后,明显感到教育费的不够。2006年12月,小梁再次将父亲告上当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4万元的教育费,理由是,自己在体育大学读书,每年的学费2万元,应由父母均担。老梁并未接受这个要求。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小梁起诉的证据不足,于是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接到这个判决书以后,小梁对判决结果不服,又将父亲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9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关于小梁的教育费问题,在一审的时候,小梁提供了4张收款存根和1张收据,其中有2张存根盖有北京某大学学校的印章,合计为28940元。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梁某还提供了6张收款存根,约8万元。存根多为复印件,剪切形成,来源不明。

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小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和教育费,但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学费费用,小梁在诉讼中提供的多份证明,多为复印件,剪切形成,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其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

终审判决令母女满意

对在一审时候提供的盖有原始印章的交款存根可以确认,该费用由抚养人平均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老梁于本判决生效以后,10日内给付其女儿小梁14400元教育费。小梁和她的母亲对这个终审判决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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