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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出国培训2个月5年不能离职 反悔后遭索赔
时间:2020-04-09 10:5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出国培训两个月,五年内不能离职。

    女教师白桦(化名)出国前跟学校签了上述协议。回来工作两年后,她后悔了。

    一年前,白桦申请离职。校方根据协议,索要7.2万元违约赔偿金。

    经协商,数额降到4.9万元。其中,包含她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1.5万元。

    白桦觉得不完全合理。双方僵持。

    有律师分析称,培训期间的学习,等同于劳动,所以,该工资不应被收回。校方相关要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4月8日,滁州学院人事处孔姓处长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现在不是赔偿金额的问题,而是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执行。对于白桦申请离职,学校很舍不得。双方已多次沟通,现在白桦已经申请劳动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学校将依法办事。

    7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仲裁院已向安徽滁州学院下达调解建议,“尽量让双方自行调解解决问题。”

    校方: 会继续协商

    来自江苏南京的白桦2014年7月入职滁州学院,担任一名助教,没有编制,待遇与在编人员一样。

    三年后,在学校的安排下,白桦前往美国访学两个月,时间是2017年9月至11月。

    出国前,白桦曾与学校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书: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服务满五年。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培训项目经费、违约赔偿金5万元、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违约赔偿金按服务年限逐年递减。

    2019年5月,白桦申请离职。白桦称,由于自己在2016年患上了多发性乳腺纤维瘤,此后每个月都需要定期复查,2019年因身体“实在吃不消”,想换一份工作,回家乡。

    按照出国培训协议书中规定,白桦要赔偿校方7.2万元。

    对于学校协议中要求的赔款,白桦不接受。她向律师咨询后获悉,三项赔偿金中的两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与学校多次沟通后,校方作出让步,7.2万元减少为4.9万元。

    但白桦称,“培训费3.4万元,我心甘情愿掏(还钱),适当额外赔偿(学校)也愿意,但是1.5万元,我觉得不合理不合法。”

    白桦说,在协商过程中,学校还曾向她提出放弃2018年年度一次性奖励,总计34800元的解决方案,她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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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桦称,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学校至今未开离职证明,影响她入职新单位,医保、社保也因此断交了9个月。

    4月7日,滁州学院人事处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学校已经提供了解决方案,但白桦并未接受。“我们随时都可以办理,关键是看她自己”。现在白桦已直接提出劳动仲裁。

    该校孔姓处长表示,该协商的,会继续与白桦协商,如果仍未达成一致,则依法办事。

    律师:违约金约定须合法合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用人单位安徽滁州学院在白桦培训期间,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进行一定赔偿,但需要出示相关证据。但《培训协议书》第七条后两项要求包括支付校方违约赔偿金5万元,以及在美国培训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王辉称,遇到此类情况,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正常情况下,劳动仲裁的时间在45天左右,较为复杂的情况需要60天。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对于专项的出国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须合法合理,不宜苛刻。本案的服务期合同违约责任有三项,即培训经费、违约赔偿金5万、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而言,违约赔偿金是包括所有可预见的损失,故有重复计算之嫌。其次,培训期间的学习,等同于劳动,故该工资不应被收回。至于培训经费,也是风险投资,不应该全由培训者来负担,可以根据具体组成项目来酌情分担。

    7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如果该仲裁院4月15日前仍未收到双方的协商结果或协商结果未达成一致,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履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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