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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出台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条例
时间:2012-09-25 13:1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甘肃拟制定国内首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条例

“阳光”立法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立法意愿、可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参与法规制定可得物质补贴和精神褒奖……24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据悉,该草案是迄今为止国内首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领域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活动的专门性、创制性地方性法规草案。

立法信息公开应完整准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介绍,获得立法信息,行使对立法信息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获得立法信息量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

“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众获得立法信息的规定,一是比较原则,二是从政府部门管理的要求和角度考虑,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赋予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张绪胜说,在实践中,立法信息的公开覆盖面过窄、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公众对立法信息的需求。

为此,草案对立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渠道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立了公众参与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地方性法规起草单位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时,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法规审议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

公众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

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法律案征求意见。

据此,草案从三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作了规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面谈、参加相关会议等形式,表达立法意愿,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对公众参与立法会议的种类作了规定。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也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公众意见。

三是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组织公众参与立法会议的规则和程序作了规定。公众参与立法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参加人,并提供相关的立法参阅资料。同时特别规定,公众参与立法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建立参与立法意见反馈制

张绪胜表示,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提意见和建议,都希望得到重视和采纳。作为立法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这些意见和建议,否则会降低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挫伤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立法质量。

因此,草案建立了公众参与立法意见反馈制度,规定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作出回应。

草案还特别规定,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在草案说明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机构应当在法规审议报告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公众参与立法可获得补贴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物力,而立法又是一项经常性的活动,立法行为与个人利益的关联性不如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强,立法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参与者的付出没有直接的回报,但参与立法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张绪胜说,有鉴于此,对参与立法的公众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如差旅费、误工费等,则十分必要。同时,还可以从精神上给予褒奖,从而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和奖励。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予以补偿。同时规定,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草案还规定,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对方。

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立法程序规则和立法听证规则等,建立了诸如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法规草案公示、法律草案择优委托起草、立法顾问、地方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公民旁听立法会议等一系列制度,使公众参与立法决策已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标志。

张绪胜表示,条例草案通过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和机制的构建,能够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与完整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有关专家表示,通过出台条例,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其深远意义不仅仅在于听取公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还在于通过“阳光”立法,使公众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法意义、立法目的、立法的主要内容,使所制定的法规更容易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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