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将予以分开阐述。
1、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先,占有财产必须合法,因侵权而占有的财产,不得主张留置权。例如西门吹吹抢夺法典人生之手表,即使支出了修缮费用,也不得在法典请求返还时,主张修理费用而留置手表。
其次,占有的财产须为动产,虽然有许多国家对留置的对象规定不以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明文留置以动产为限(担保法82条)。
再次,占有的动产需具有合法性,但不以流通物为限。毒品、假钞不得留置,但法律规定允许个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则可留置,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折价方式受偿。
最后,占有之动产应为“债务人的动产”(担保法82条),这里所谓“债务人的动产”不应理解为“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应解释为只要债务人为合法的占有人而交付动产,就可以成立留置。例如,西门吹吹将其所有的电视机交于法典人生保管,法典又送至花月梧处修理,若法典未付修理费用,花月可以留置该电视。此为留置之善意取得(参见解释108条)。当然,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本权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而追及取回留置之物。
(2)占有人须有债权
留置权之发生,以占有人有债权为前提,而债权之发生原因,则在所不问。如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而发生,并无差异。需要指出一点,所谓债权不以狭义的债权为限,物权的请求权亦可适用留置。例如,法典、西门下班时彼此错骑对方自行车,对于互相发生的物上请求权,两人均可主张留置。
(3)债权之发生须与动产有牵连关系(此要件为留置成立之核心,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债权人返还动产之义务已经到期,债权人不得留置该动产,否则无异剥夺债务人期限利益。但是,仍然有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这在理论上称之为“紧急留置权”(参见解释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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