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相关概念辨析问题
时间:2010-05-17 13:26 来源: 点击:次
1、留置权与质权之差异
二者同为担保物权,且均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其性质自有相同之处。然其区别亦至为明显:
(1)留置的成立条件依法律直接规定,而质权的产生则多由当事人约定。
(2)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担保法88条),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受到影响。
(3)留置是发生二次效力之担保物权,其实行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催告债务人,而质权之实行,以通知为已足。
(4)在一般情况下,质权因主债权移转而自动移转,于占有转移时完成;而留置却不自动随所担保的关联债权转移而转移,除进行占有转移外,留置权人还必须明确作出让与的意思表示,留置权方能移转。
2、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差异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人也可拒绝给付,而留置亦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制度,二者颇为相似,其差异为:
(1)同时抗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留置则适用于任何合同关系,甚至其他类型的债权。
(2)留置权为物权,对于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主张其权利,而同时抗辩权的效力仅在合同双方适用。
(3)同时履行抗辩不因对方提供担保而消灭,仍得拒绝对方支付请求,而留置则因提供担保而消灭。
3、留置权与抵销权
抵销权也发源于罗马法恶意之抗辩权,乃基于公平、效率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时,有抵销权一方得拒绝履行,用己之债权予以抵销己之债务。二者差异体现在:
(1)抵销为形成权,留置权为物权,属于支配权。
(2)留置权在相对人未履行债务前,有一时的留置自己所应交付之物之效力,而抵销权则有终局消灭相互债务之效力。
(3)留置在关联债权上成立,而抵销则依有同种给付之债务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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