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特征
时间:2010-05-17 13:26 来源: 点击:次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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