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物登记时,当事人应向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抵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书及保险凭证;
7、有关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8、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权的下列财产的证明材料:
①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供海关许可证;
②共同共有的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③按份共有的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⑤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局面协议;
⑥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人的局面通知;
⑦承包人以承包财产抵押的,应提交发包人许可的证明文件;
二、变更被担保人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名称改变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抵押合同的局面协议;
3、属于新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应提交本须知第一条5、6、7项规定的材料;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5、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
三、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期限协议、原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
四、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日内,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原登记机关办事注销登记:
1、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2、抵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凭证;
3、抵押物灭失凭证;
4、原登记证。
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2、抵押当事人应当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完整、安全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对方的监督检查。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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