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原是好朋友,前段时间,李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声明借款期2个月,每月利息1000元,用李某的摩托车作为抵押物,但摩托车还是由李某自行保管。
近日,李某有事外出。在其外地期间,朋友王某擅自将李某抵押给刘某的摩托车开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而由于生意亏损,约定还款期满,李某却无力清偿欠款。于是刘某起诉王某,要求承担抵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本案中,抵押人李某为何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抵押权人刘某的诉讼请求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抵押权设置后,抵押物摩托车无论是否转交给他人占有,抵押权人都对该摩托车享有抵押权,抵押人李某也对该摩托车享有受限制的所有权。
在李某抵押摩托车至李某还款这一期间中,李某或者刘某任何一方让摩托车改变甚至损坏以至报废,都是对抵押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王某作为第三人侵夺、毁坏抵押物摩托车,则既侵害了刘某的权利,又侵害了抵押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均构成侵权行为。王某因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构成财产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享有对抵押物摩托车的相应权利。由于王某损害了抵押物——摩托车,其行为既侵害了李某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刘某的抵押权,双方都可以请求王某赔偿损失。由于李某借款期限届满,无力清偿刘某的欠款,刘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享有变价处理抵押物摩托车并就变价处理的钱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摩托车已被第三人王某损失报废,失去应有的价值,直接侵害了刘某的抵押权,使得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刘某有权就借款纠纷要求王某承担抵押物摩托车因毁损所受到的损失,并由抵押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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