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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登记
时间:2010-05-17 13:22 来源: 点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凡在经济活动中,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等动产设定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营业执照》核准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应向核准抵押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二、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包括最高额抵押),应提交下列中文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3.抵押合同(原件,全部正三份)。 
4.抵押物清单(原件,一份)。 
5.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一份)。 
6.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申请各方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8.申请各方登记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抵押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发照机关的印章),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发照机关的印章)。 
10.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复印件,一份)。 
11.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权,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1)国有财产,须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集体财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须提交他方同意的材料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议批准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立抵押权,须提交他方同意的材料和董事会批准文件; 
(6)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7)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8)共同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按份共有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9)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10)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货前的资信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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